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室-1。
法定代表人:何柏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唐勾二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普公司)与被告唐勾二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勾二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稻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勾二贵偿还稻普公司垫款本金17940.05元;2.判令唐勾二贵支付违约金1663.26元(按照年利率24%按日计算,从垫付日次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此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唐勾二贵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唐勾二贵因购买奥迪牌-奥迪A4L系列轿车(型号:奥迪-奥迪A4L-2011款奥迪A4L-2.0T-CVT/MT-TFSI标准型(国Ⅳ))未能一次性付款,与稻普公司签订了《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稻普公司协助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申请分期贷款,贷款总额人民币118810元(含透支手续费),同时约定了担保及违约等事宜。2020年5月,唐勾二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贷款总额人民币118810元(含透支手续费),分36期,同时约定了抵押登记等事项。唐勾二贵在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后拖延还款,稻普公司为此在2021年1月25日代偿人民币17940.05元,合计代偿17940.05元。虽稻普公司多次催讨要求唐勾二贵偿还垫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催收无果。综上,稻普公司认为唐勾二贵不立即偿还垫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稻普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唐勾二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稻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担保服务标的、违约责任等内容;2.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拟证明2020年5月,唐勾二贵与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进行贷款的事实;3.车辆登记证书,拟证明唐勾二贵已成功办理案涉车辆贷款,并已取得车辆所有权的事实;4.转账凭证,拟证明唐勾二贵在成功办理按揭购得案涉车辆后,一直拖延还款,稻普公司为此作为担保人为其代偿合计人民币17940.05元的事实;5.提车照,拟证明唐勾二贵已成功提走案涉车辆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勾二贵从湖南中南二手车工程机械交易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型号:为2011款奥迪A4L-2.0T-CVT/MT-TFSI标准型(国Ⅳ)),因不能一次性付款,遂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07的牡丹信用卡,并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购车款以及为所购置的车辆购买保险、担保费、居间费、透支手续费等费用。2020年5月15日,稻普公司(甲方)、唐勾二贵(乙方)、稻普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2.2、乙方委托丙方对上述车辆购置款未付部分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剩余购车款并由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资金还款的担保服务,……。2.3、乙方申请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每还款额固定为3301元。2.4、……申请分期贷款总额人民币118810元,其中包含车价尾款90000元、银行手续费9810元,其中不包含担保服务费19000元……。2.5、乙方每月还款期为25号,从2020年8月25号开始第一期还款。……。7.4、因甲方作为乙方办理信用卡透支事项的保证人,如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分期款达到连续逾期两期或累计逾期三期的,贷款银行根据其与丙方之间的合同以及三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或部分待偿还的透支资金进行扣划支付或者贷款银行向甲方、丙方发出要求提前结清贷款、垫付逾期金额的,乙方除应立即归还甲方垫付款以外,还应以甲方金垫付额为基数按照24%年息按日计算违约金给甲方。……”。唐勾二贵在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后只偿还了两期贷款,稻普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已通过稻普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唐勾二贵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四期合计人民币17940.05元。稻普公司多次向唐勾二贵催收偿还垫付款未果,遂引起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请求追偿的权利。本案担保合同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签订,但还款时间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且唐勾二贵的欠款行为延续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审理。唐勾二贵与稻普公司签订的《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稻普公司已通过稻普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履行了其所负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稻普公司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唐勾二贵追偿。因此,稻普公司要求唐勾二贵偿还垫款本金17940.05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稻普公司为唐勾二贵垫付款项后唐勾二贵还应以稻普公司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24%年息按日计算违约金,稻普公司要求唐勾二贵从垫付日次日起按日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款另计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应为17940.05元×24%÷365天×140天=1651.47元。
唐勾二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唐勾二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17940.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1651.47元,后续违约金以17940.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按日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4元,由唐勾二贵负担,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145.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唐勾二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