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缑雪峰,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王利波,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于龙龙,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缑雪峰与被告王利波、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缑雪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缑雪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