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陈某5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