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德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速公路养护工人,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威,建平县万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原审被告:王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县。

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太和北街39号门市甲5号。

负责人:王潇,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德广因与被上诉人付天平、原审被告王景华、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21日15时25分许,被告王景华驾驶辽N×××××号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丹锡高速公路435公里处的施工路段时,将离开施工作业区进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人原告付天平撞伤。经朝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景华与原告付天平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景华驾驶车辆上的乘员钱德广无责任。王景华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系被告钱德广,王景华是钱德广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付天平伤后当即到建平县喀喇沁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69.50元,当晚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9天,诊断为“胫骨骨折、腓骨骨折、髌骨骨折、桡尺骨远端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腕骨骨折等”,支付医疗费212764.69元。重症监护7天、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55天,于2019年11月29日出院。2019年12月26日,原告第二次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11910.08元。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6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购买防褥疮气垫一个,支付3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6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钱德广已给付原告31000元。事故发生后,朝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原告付天平垫付医疗费87985.35元。

原告付天平兄弟姐妹三人,尚有父亲付文学(****年**月**日出生)、母亲王久芝(****年**月**日出生)需要赡养。另外付天平有长子付雨晨(****年**月**日出生)需要抚养。原告方提供的赔偿清单中明确注明其长女付佳丽已死亡。

一审原告诉称

另查明,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原告付天平曾于2020年2月26日在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原告付天平构成三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但原告付天平于2020年7月7日自愿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天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并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鉴定时,法院将付天平第一次起诉时由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一并移送,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参考),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鉴定结论,确定原告付天平构成“五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后续医疗费需要9800元,后续治疗不再需要康复费用”。原告支付伤残鉴定费1000元、支付后续医疗鉴定费720元、支付后续康复鉴定费72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景华驾驶车辆将原告付天平撞伤,造成原告付天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被告王景华是被告钱德广的雇员,王景华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雇主钱德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钱德广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钱德广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天平第一次起诉时由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因付天平自愿撤回起诉,故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不宜直接作为第二次起诉立案审理的依据。且法院第二次立案受理过程中,将第一次由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一并移送给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作为参考,但第二次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仍然作出与第一次鉴定不相一致的鉴定结论,在鉴定报告书“资料摘要”中对第一次鉴定结论内容有明确记载,证明第二次鉴定时鉴定机构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第一次鉴定时所确定的伤残等级结论,并且第二次鉴定时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王中伟到场陪同鉴定过程,故第二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结论,其证据合理性、效力性较大,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称在住院治疗过程中,遵医嘱在医院外药房购药,但提供的购药证据系机打小票,没有药房盖章确认,亦不是正规发票,法院不予认定。但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病志医嘱中不止一处明确记载,注射白蛋白(自备),故应酌情考虑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法院酌定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重症监护、一级护理合计14天,每天营养费按30元计算,合计营养费为420元。原告称系高速公路养护工人,但未提供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等,法院难以认定其为高速公路养护工人,故原告误工费应按农民标准计算。原告付天平身体多处骨折、多处伤残、最高伤残等级五级,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误工费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付天平医疗费225844.27元中5900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82天×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伤残赔偿金679353.32元(31820元×20年×68%=432752元;被扶养人付文学生活费22203元*17年*68%÷3人=85555.56元;被扶养人王久芝生活费22203元*17年*68%÷3人=85555.56元;被扶养人付雨晨22203元*10年*68%÷2人=75490.20元)中的80000元,合计120000元(此款中扣除87985.35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朝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钱德广赔偿原告付天平剩余医疗费219944.27元(225844.27元-5900元)、二次手术费9800元、营养费420元(14天*30元)、误工费20304.60元(430天×47.22元)、护理费14154.80元[128.68元×(7天*3人+7天*2人+55天+7天*2人+6天)]、剩余伤残赔偿金599353.32元(679353.32元-80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600元、购买垫子款300元,合计866596.99元的50%即433298.50元(已给付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1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钱德广负担6361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钱德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德广的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付天平持有的第二次法医鉴定属于虚假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被上诉人第一次的法医鉴定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却撤回诉求,重新要求鉴定。在第一次鉴定后,经过半年的治疗病情应该有所好转,但第二次鉴定结论确更为严重。在一审中上诉人不服二次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付天平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王景华未答辩。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疗介绍单、住院病志、用药清单、医疗费单据、收据、村委会证明、户口本、收条、《关于协助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伤残等级鉴定、后续医疗、后期康复的法医鉴定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付天平伤残等级鉴定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王景华与被上诉人付天平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原审被告王景华是上诉人钱德广的雇员,上诉人钱德广应对被上诉人付天平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钱德广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该司法鉴定由法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鉴定资质,并且在法院对外委托时已经将第一次由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一并移送给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作为参考,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考虑了第一次鉴定时所确定的伤残等级结论。现上诉人钱德广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法定情形,上诉人钱德广主张应重新鉴定、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9元,由上诉人钱德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