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龙行畅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组麦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施长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畈,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五四,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208号一层。

负责人:杨秀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北路34号。

负责人:苏培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杰,贵州黔城起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照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晓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佳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7号金世旗·帝景传说三组团B4-2负1层4号。

负责人:吕薇。

审理经过

贵州龙行畅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孙照林、吴晓松、陈平红(2019年11月已死亡)、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龙行畅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不服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龙行畅游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元,共计13824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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