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二道区繁花女王美容院,住长春市二道区伊水名苑(高格蓝湾)第5/6/******。
法定代表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二道区繁花女王美容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准许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