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美俊,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U58KA23,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1号安盛沃特时尚广场四层W4G002/003。
法定代表人:夏润福。
审理经过
原告原美俊与被告大连中体力盛健身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无法联系,且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美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美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美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