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政府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正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月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东北过境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炳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徐庄队。

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董事长。

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经济开发区仪表城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从富,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1)京02执2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合同》、报纸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18)京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244号立案受理。

另查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将本案债权及其相关权益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在《中国商报》联合发布《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另,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亦予以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京02执2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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