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加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周丰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加康诉被告周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加康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加康撤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加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汉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项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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