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勇罚金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2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勇缴纳罚金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周勇财产,周勇有银行存款1238.39元,本案已依法扣划;无车辆、房产等财产,没有固定收入,缴纳罚金确实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5执3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淞元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胡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泽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