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1EXH6F。 法定代表人:逯培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新兴路*号2号楼*单元*室,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法律文书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支付宝账户一个。 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金39000元及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其他利息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