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金诺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旺。 被执行人:李宁波,男性,1987年06月18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洛龙区金诺石材经销部与李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宁波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