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燕阳。
被执行人:洛阳华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创业路嘉汇广场315室。
法定代表人:陈高洪。
被执行人:洛阳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D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迎辉。
被执行人:陈高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刘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葛东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华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高洪、陈华俊、周小兰、刘迎辉、葛东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华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高洪、陈华俊、周小兰、刘迎辉、葛东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6922.7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