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汇摩托车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喜,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茹,刘建喜之妻。 被执行人:夏力合尔·呼那什,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玛纳斯县新汇摩托车经销部与夏力合尔·呼那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汇摩托车经销部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5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55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玛纳斯县新汇摩托车经销部与夏力合尔·呼那什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新汇摩托车经销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2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哈杰提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