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忠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村民。
被告:吴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子长市,居民。
被告:冯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忠东与被告吴樑、冯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张忠东于2021年6月1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张忠东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吴樑地址查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东不能提供被告吴樑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忠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