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号。 负责人:王大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众鑫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姜莉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朝阳市众鑫拆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梓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波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张晓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姜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晓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洪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述被执行人张梓豪、王波蘅、张晓杰、姜晓刚、王爽、张晓存、李洪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朝阳市众鑫拆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申请执行张晓存、李洪岩、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朝阳市众鑫拆迁有限公司、张梓豪、王波蘅、姜莉梅、张晓杰、姜晓刚、王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1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波蘅名下银行存款余额25,087.78元已过付给申请人;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洪岩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银行存款100,000.00元、在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60,000.00元、70,000.00元。 通过本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查询到王爽、姜晓刚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有收益性保险,姜晓刚等在朝阳丰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有股权。经过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执行上述财产,待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确定划拨及补偿顺序后,再决定是否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院(2020)辽13财保1号保全裁定书在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冻结了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48,5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在双塔法院、龙城法院等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拆迁补偿款及房产、土地被多家法院冻结、查封,存在拆迁补偿款受偿优先顺序的争议,暂时无法完成划拨、过付等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晓雷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邢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可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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