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原告徐文涛与被告王金富、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黑11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11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75元,由被告王金富、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16元。”应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75元,由原告徐文涛负担39.16元,由被告王金富、黑龙江中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59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家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