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群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赵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UJYX0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大树营社区大树营后营村78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群党诉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群党、被告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泽栋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群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合同履行金1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7.8%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4日为7479元;以上合计10747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16兴富高速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赵泽栋S16兴富高速项目工程的附属工程(即:挡土墙、毛石混凝土、偏坡工程、喷浆工程、喷浆挂网、锚杆锚索)等工程。实际施工范围8公里,协议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19年12月26日当日,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由于20万过高,经双方一再协商,同意先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原告遂于2019年12月26日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赵泽栋支付履约保证金。2020年1月21日,因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合同履约金,故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赵泽栋便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因兴富高速项目施工需要,本人收取谢群党合同履约金壹拾万元整,定于2020年2月20日之前反汇,并按开工令进场施工。”但被告作出承诺至今,仍不愿归还其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为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泽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系赵泽栋与谢群党签订,其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赵泽栋未经其公司授权私自使用其公司公章与原告签订该协议,其公司并未与原告就《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达成合意,不是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应当承担“合同履行金”的返还责任。《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其公司未收到谢群党支付的保证金,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原告谢群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还)、《补充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还)、2019年12月26日赵泽栋出具的收条一份、2020年1月21日赵泽栋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谢群党2019年12月26日银行转账10万元给赵泽栋的转账记录、在合同签订地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河项目部拍摄的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照片及证人马某的证言。庭后补交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7日出具给赵泽栋的委托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留存于我院(2021)云0325民初789号案件卷宗内)。

被告质证 被告赵泽栋向本院提交了赵泽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11的银行账户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交易明细清单,欲证实其已把原告交给他的10万元转交给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赵福长。

被告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1月20日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泽栋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留存于我院(2021)云0325民初789号案件卷宗内))。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质证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照片,其来源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证人马某的证言,对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能印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对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能印证的部分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0日,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赵泽栋(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中主要约定“就S16兴富高速项目施工建设,因甲方资金短缺在融资过程中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乙方出资50万元,甲方自愿拿出四亿五千万人民币的工程量给乙方建设。二、价格以甲方最终签订的价格为准,拨付款签订的主合同为准。三、公共费用按30亿人民币的比例承担。”。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合作协议》上盖章,其法定代表人及赵泽栋在《合作协议》上签字。2019年12月27日,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给赵泽栋,委托赵泽栋全权处理兴富高速S16第一项目部所有事务,包括劳务合同的修改及签订,组织资金等。

2019年12月26日,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谢群党签订了《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日,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在《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盖章,赵泽栋作为甲方在《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签字、作为甲方委托人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谢群党作为乙方在《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其中《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乙方以清包的形式承包甲方签订的S16兴富高速项目工程的附属工程等”,《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自达成协议后,甲方必须在1月20日之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20万元并支付乙方预付款20万元等。”,谢群党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泽栋转账10万元,赵泽栋向谢群党出具了一份收条予以确认,后赵泽栋又将该10万元陆续转给了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福长。后上述约定的工程一直未开工,2020年1月21日,赵泽栋向谢群党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因兴富高速项目施工需要,本人收取谢群党合同履约金壹拾万元整,定于2020年2月20日前返回,并按开工令进场施工。”后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均未按约定返还谢群党10万元。

另查明,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赵福长个人独资,由赵福长持有100%的股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群党与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谢群党按约定向赵泽栋交付了1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赵泽栋将该10万元又转账给了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福长,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赵福长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故赵泽栋转给赵福长的10万元,应视为转给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上约定了合同履约金的返还期限,被告赵泽栋在承诺书中承诺在2020年2月20日前返还,但其均未按约定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返还10万元合同履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7.8%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S16兴富高速附属工程合作协议》,是赵泽栋私自使用其公司公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内容相互矛盾,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谢群党预交的合同履约金1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7479元,本息合计107479元;2021年2月5日起至1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群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赵泽栋、云南黔投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

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 涵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