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邬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京喜鑫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WTU36P,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园新村小区19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鄂尔多斯市京喜鑫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某某依照(2020)内060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鄂尔多斯市京喜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203元(已扣除)。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鄂尔多斯市京喜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18946.26元,扣除执行费203元,剩余18743.26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邬某某。现申请执行人邬某某同意放弃剩余欠款,将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 日 古 娜 执行员 郭 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雅拉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