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址:华阴市。
审理经过 李林因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因诈骗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西安监狱服刑),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264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林限制高消费。
该案执行标的为29400元,本次执行零元。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卫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