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母明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
原告:李晓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强,河北万**(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顺德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系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母明鸽、李晓卫与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同时,将本案交由诉争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充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省高院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