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霍山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霍山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玉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