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山西省沁源县人。 被告:朱某,江苏省盐城市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郝某1,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JEQ3H。 法定代表人:郝某2。 被告:山西乾和源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MA0KQCMT7Q。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被告郝某1、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乾和源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慧斌 书记员 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