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 负责人:王延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慕泉,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被告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枣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于2018年0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枣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涛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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