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宇旗,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宇旗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宇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伯高 审 判 员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