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自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团结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系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桑自军诉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桑自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自军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桑自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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