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自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新疆楚呼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团结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系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桑自军诉被告塔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桑自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自军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桑自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