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092202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勉县,现住勉县,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勉县某某局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至今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县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袁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淑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在家中闲来无事,就浏览网页想找个网络兼职挣钱,刘某在网页上看见有人在网上发布收购微信账号的信息,就准备收购维信账户,再将这些微信账号卖给网上收购微信账户的人从中牟利。后刘某成功收购几个微信账户通过QQ出售,并从QQ上将交易方信息完全删除,非法牟利被刘某挥霍。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刘某再次在网上浏览贴吧时,看见有人租付佣金微信账号,于是就将对方的QQ(号码25582XXXX2)添加好友并咨询了解出租微信账号详情,双方商定租用一个微信号码,一天租12个小时,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天付给刘某佣金80元。刘某便将自己的微信(账号)租给对方使用,对方给刘某发了一张电脑登陆微信的二维码,刘某用自己的微信扫码,对方就可以在电脑上登陆使用自己出租的微信账号了,对方租用微信后,每日按时给刘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佣金。之后几天刘某通过观察微信,得知对方是在搞电信诈骗,但刘某没有理会且觉得将微信租出去挣钱快,便萌发了从他人处多找几个微信账号出租赚取差价的想法。随后刘某找到朋友卢某某,让其再找来微信,一个微信号码每天算40元佣金。
2020年8月底至10月初期间,卢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lxy20091990)、其丈夫陈某某的微信号(微信账号xing357648610、xingyong357648610)和找来朋友唐某某的微信号(微信账号ttangfei123456、fei2020907)、朱春艳(微信账号zhuyanzi2020、yan812208109)、李红(微信账号lh1370739654)、王亚红(微信账号wyhloveLJ1314-10-8)等人的共计10个微信账号,以每个微信号每天30、40元不等的租金,出租给刘某用于出租牟利。2020年10月初,卢某某因临产未再次向刘某出租维信。
2020年10月初,刘某主动联系朱春艳,让朱春艳找微信给其出租,并答应给其提供微信账号,一个微信账号按每天30、40元不等的租金算钱。2020年10月初至10月底期间,朱春艳将自己(微信账号zhuyanzi2020、yan812208109)及其丈夫唐某某、儿子的(微信账号ttangfei123456、fei2020907)共计4个微信直接出租给刘某,让其用于出租牟利。
在此期间,刘某将自己的微信号(微信账号zhangnaipaosnbb)、家人的3个微信号(微信账号fff3013704713、L18609265532、lba18628638253)、从卢某某处租来的10个微信号和从好友齐瑜处租来的2个微信号(微信账号Lvio-Q、Xiaoqi21Ly),采用扫描登陆二维码、提供微信账号密码两种方式,每天不定量的将微信号以80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其在网上联系的多个上家(身份不详)牟利。
2020年9月11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居民皮环林(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其家中,操作手机时被一个微信(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拉到一个“联家优选”的群内,按照群内发布关注公账号任务每单*-3元赚取数十元,随后又被该微信(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拉到另一个群内一辆一种形式做任务,登陆群主(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提供的竞猜网站,投入资金操作变成20000元后无法提现,群主(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称再充值20000元可提现,皮环林充值20000元以后仍无法提现,后发现被骗,致皮环林共计被电信诈骗资金29800元。
2020年9月11日晚上,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居民李玲(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一个微信群里完成关注公众号之后,领取了一些1.5至3元的红包,次日李玲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微信账号aaa1004676431)为好友,李玲在该微信好友引诱下加入了一个垫付返现群,进行垫付返现操作,并分两次将钱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共计10000元,后发现对方一直都没有返现,遂发现被骗,致李玲共计被电信诈骗资金10000元。
2020年8月中旬至2020年10月底期间,刘某通过在网上联系的多个上家(身份不详)以每天80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共计16个微信号,共计非法牟利18110元,用于日常花销、还房贷等。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某某机关上交出租微信所得人民币1811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刘某单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110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勉县某某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