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吸毒被某某机关作过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二部刑诉[2021]Z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浙CXXXXX白色越野车停在涟源市洪水岭山上,容留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2021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浙CXXXXX白色越野车停在涟源市洪水岭山上,容留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3、2021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湘KXXXXX重汽牌货车停在涟源市体育馆后面在建的公路上,容留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4、2021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浙CXXXXX白色越野车停在涟源市中医院后面的坪里,容留梁某乙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洪水岭被某某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7月12日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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