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302-318号月池坊A幢一至三层。

负责人:陈洪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珠,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燕,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前赵427号。

法定代表人:杨行桂。

被告:杨行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马毛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杨行桂、马毛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明确后):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11250元、复利9.08元,合计2511259.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以上一、二两项暂合计:2546259.08元;三、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抵押的位于绍兴市人民东路190号1幢302室的房地产及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绍兴市银都花园11幢505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号: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4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其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杨行桂、马毛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渤绍分流贷(2020)第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仅限于补充营运资金;贷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合同项下每笔提款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见相应的公司贷款借据;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于贷款项下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合同项下任何到期款项,原告有权宣布合同立即到期。同日,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杨行桂、马毛容与原告签署编号为渤绍分抵(2020)第5号《不动产抵押协议》,以其名下位于绍兴市人民东路190号1幢302室及位于绍兴市银都花园11幢505室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所有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双方于2020年5月6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权证号为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487号。另,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杨行桂、马毛容于2020年5月6日与原告签署编号为渤绍分保字(2020)第18号《保证协议》,保证协议约定该两被告为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渤绍分流贷(2020)第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贷款借据》一份,贷款金额2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为以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定价基准,加65个基点,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原告陈述被告自2020年12月这一期起开始未按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25日,结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11250元、复利9.08元。

另认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关系,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该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然其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据此,对原告要求该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行桂、马毛容以其各自名下房地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现原告依据该抵押担保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行桂、马毛容自愿签署保证协议,为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该两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杨行桂、马毛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11250元、复利9.08元,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代理费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4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其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杨行桂、马毛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85元,由被告绍兴市行天容服饰有限公司、杨行桂、马毛容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诗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