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福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玉福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玉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莹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