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王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爱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18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4个表扬余23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爱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