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亢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毛永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亢义芬与毛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亢义芬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亢义芬与被执行人毛永春于2021年4月6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詹文涛
审判员 何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