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振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魏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凤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代文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振豫、魏慧敏、李凤启、代文兰与被执行人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刚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王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