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峻源煤矿井下工人,住本市兴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立民,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峻源煤矿。住所地:兴安区峻德大桥东500米。法定代表人:聂安忠,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汪成富,该单位副矿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峻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原告系被告单位井下工人,2020年7月19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不慎被重物砸伤左脚,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鹤岗鹤矿医院进行手术救治,被诊断为左足耻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被告欺骗原告,说原告的伤只能够成十级伤残,故只赔付原告4.5万元,事后原告经多方咨询得知原告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故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9级伤残给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按照九级伤残给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在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原告未向本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戚秋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