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正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被执行人:马剑桥,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拜正奎与被执行人马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剑桥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拜正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剑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剑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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