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慧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牛圣纯,女,****年**月**日出生,住深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 负责人:赵红宇,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慧娟与被告牛圣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孙慧娟于2021年8月23日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圣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慧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慧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