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孙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与被告孙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30.53元,护理费3,400.00元,车损20,000.00元,租车费用12,000.00元(每月1,000.00元),被告承担所有费用的70%赔偿责任,共计25,711.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志远驾乘车辆的保险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佩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