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秦秋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韩水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王福全与秦秋花、韩水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王福全名下东京大道以南孙李唐村茗雅苑7号楼1单元西户住宅3-4层房屋一套;二、冻结韩水颖、秦秋花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豫0205民初4号民事判决,驳回王福全的诉讼请求。王福全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福全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应当解除对韩水颖、秦秋花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王福全名下东京大道以南孙李唐村茗雅苑7号楼1单元西户住宅3-4层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韩水颖、秦秋花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