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红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王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朱红邦与王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等财产。另,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吴建洲
执行员 张 增 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