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彭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静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肖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静辉、被告肖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