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某,女,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