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海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王英,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海峰与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英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英未到庭。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王英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王英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还,且现在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英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海峰借款1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