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秋镇,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秋镇与上诉人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盛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马秋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马秋镇在查阅一审判决第一项的材料时,可以复制该所有材料;2.判决秋盛公司提供自2001年4月2日起的审计报告给马秋镇查阅和复制;3.判决马秋镇查阅、复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包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秋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马秋镇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文件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资料范围,秋盛公司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所以本案必须同时适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法律规定。马秋镇必须享有查阅和复制诉讼请求中所列明的所有文件资料的权利。2.马秋镇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有权要求复制和查阅起诉所主张的所有资料。秋盛公司并非纯粹的资合性公司,公司做法和制度完全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具有很强的人和性。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虽然没有明说可以复制,但是也没有禁止复制,如果不支持复制,如何保障股东的权利?关于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复制其有权查阅的内容,复制虽不属法律明确规定,但亦不属法律明确禁止,复制相关资料属知情权成应有之意。法律没有禁止复制,马秋镇就享有相关权利。二、要求查阅、复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包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该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股东会决议,而股东会决议是以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形式作出的,故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包括股东会决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马秋镇要求查阅和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了审计报告。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了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马秋镇本来不想上诉,想拿着判决书去秋盛公司处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但是在2020年11月24日询问法官是否可以开具生效证明的时候,法官答复说秋盛公司已经上诉了。秋盛公司纯粹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损害马秋镇的股东权益。无奈,为了充分保障马秋镇的权益,特向二审法院上诉,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秋盛公司辩称,1.公司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审计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并非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马秋镇的上诉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范围。2.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于可以行使知情权的材料仅仅规定了查阅,不能复制,这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九十七条刻意作出不同规定,因此马秋镇上诉要求复制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秋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2.驳回马秋镇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马秋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秋盛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章程规定,保障马秋镇的股东知情权,秋盛公司并未侵害马秋镇的股东知情权。马秋镇未行使知情权与秋盛公司侵害马秋镇的知情权是两码事,马秋镇的知情权未行使是由于马秋镇自身原因导致,一审简单以马秋镇股东知情权未充分实现便认定秋盛公司侵害其权利,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将导致所有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时候都可以不通过正常途径而是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一审的判决逻辑显然将导致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和浪费司法资源。(一)秋盛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经营场所,公司所有股东均可以依法查询上述资料,已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马秋镇的知情权并未受到侵害。(二)秋盛公司根据马秋镇2019年1月3日发出的请求,安排马秋镇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2日查阅资料。2019年2月21日当天,秋盛公司将备查资料存放于秋盛公司办公楼四楼指定办公室。秋盛公司已为马秋镇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条件和场所,马秋镇因自身原因未到指定的地点查阅资料,不能归责于秋盛公司,秋盛公司已履行保障股东知情权的义务,根据不存在阻拦马秋镇查阅资料的事实,更没有指派人员尾随马秋镇,一审中马秋镇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三)疫情影响属于暂缓安排查阅资料的正当理由。马秋镇于2020年3月27日向秋盛公司发出查阅资料申请,处于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期间,2020年5月8日至今,处于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期间。秋盛公司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员工多达六七百多人,办公室及生产车间人员密集,新冠病毒感染风险高,必须以严格措施防疫,员工进入公司需经过检测,为控制风险,不允许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公司,无法安排马秋镇查阅材料。为此,2020年4月10日,秋盛公司复函告知马秋镇暂缓安排查阅资料。秋盛公司认为,暂缓安排马秋镇,是秋盛公司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完成防控疫情、复工复产社会责任的需要,属于正当理由,未侵害马秋镇的股东知情权,而且开庭当天秋盛公司亦表态,如果马秋镇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公司将安排时间、地点保障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四)马秋镇2019年9月24日前一直担任秋盛公司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且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已经知晓其主张查阅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既然已经知情,也就不存在知情权被侵害的事实,马秋镇申请查阅资料纯属为干扰公司经营。二、退一步讲,一审认定的查阅资料时间从2001年4月2日秋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明显不合理。马秋镇2019年9月24日前一直担任秋盛公司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且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已经知晓其主张查阅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即便马秋镇查阅,也应当查阅2019年9月24日开始的相关文件,而不是从2001年4月2日秋盛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一审判决“马秋镇在场查阅文件时,可以由马秋镇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是建立在生效的判决文书认定股东有查阅权利的基础上,因此并不能将股东可以委托中介人员查阅的事项作为一个判项,而且上述规定可以辅助查阅的人员是“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而不是所有马秋镇委托的会计师、律师都可以辅助查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马秋镇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秋盛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期间,秋盛公司补充上诉状第二点内容:一审认定查阅时间从2001年4月2日至判决生效不合理,秋盛公司认为即便同意其查阅,也应从2019年9月开始或者从2018年2月6日马秋镇离开公司开始算。针对马秋镇的答辩,秋盛公司补充上诉内容:1.秋盛公司针对马秋镇两次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都予以回复,且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查阅。且在一审庭审也表示同意马秋镇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查阅,并没有马秋镇所称两次拒绝。2.至于上诉理由是因为一审判决相当于认可了秋盛公司有侵犯马秋镇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但秋盛公司未侵犯其权利,是其自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3.针对查阅的范围方式,必须按照查阅之时公司的性质决定。
马秋镇辩称,除了马秋镇上诉内容外,一审查明事实清楚,秋盛公司的上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明确的,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没有职务限制,不能说马秋镇之前是公司管理人员就不享有知情权,这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是限制马秋镇作为公司股东和创始人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马秋镇两次向秋盛公司申请查阅,但都被拒绝,一审时公司称可安排查阅,但一审判决后马秋镇多次到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但未能实现,若秋盛公司愿意给马秋镇查阅就不应该提起上诉,从2018年2月开始,公司其他股东就把马秋镇赶出公司,马秋镇也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所主张的权利也是法律应享有的,从2001年公司成立开始查阅相关公司材料是合理合法的,公司在2010年8月前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8月后才是股份公司,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股份公司是否可复制相关材料,但也没有禁止,即使不能复制股份公司材料,那2010年8月前有限公司的资料是可以复制的。马秋镇认为一审判决查阅的开始时间是正确的。
一审原告诉称
马秋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秋盛公司完整提供自秋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含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动表)、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名册供马秋镇查阅、复制;2.秋盛公司完整提供自秋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马秋镇查阅;3.马秋镇在查阅、复制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文件材料时,秋盛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在马秋镇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4.本案诉讼费由秋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秋盛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01年4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废料和碎屑收购、加工、销售等;公司的发起人为马秋镇、案外人杨某某、马某某等9人;公司股东为马秋镇、案外人杨某某、马某某等9人,马秋镇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均为2250万元。
2019年1月3日,马秋镇向秋盛公司邮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申请书》,马秋镇申请查阅范围:1.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马秋镇查阅、复制;2.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马秋镇查阅。
2019年1月24日,秋盛公司向马秋镇出具《关于的复函》,秋盛公司请马秋镇于2019年2月21日至22日前往秋盛公司住所地普宁市********工业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秋盛公司对马秋镇的其他申请不予同意。
2019年2月21日,马秋镇前往秋盛公司住所地,马秋镇与秋盛公司人员就查阅的相关事务发生分歧,马秋镇没有查阅秋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2020年3月27日,马秋镇向秋盛公司邮寄《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账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马秋镇申请查阅范围:1.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马秋镇查阅、复制;2.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告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马秋镇查阅。
2020年4月10日,秋盛公司向马秋镇出具《关于的复函》,答复马秋镇只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不同意马秋镇的其他申请,并因新冠肺炎疫情暂缓安排马秋镇查阅有关文件。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秋盛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马秋镇在秋盛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职务,解聘马秋镇在秋盛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马秋镇股东知情权是否已经行使及马秋镇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即该权利的行使方式与权限范围)。
关于马秋镇股东知情权是否已行使的问题,马秋镇曾于2019年1月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向秋盛公司邮寄申请书,秋盛公司对马秋镇的两次申请均予以回应,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明马秋镇至少从2019年1月3日起至今未能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进行查阅,其股东知情权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故马秋镇股东知情权在上述期间未能得到行使,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秋盛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保障股东知情权义务,马秋镇股东知情权未受侵害的主张,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被告辩称
关于马秋镇主张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方式行使知情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马秋镇作为秋盛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进行查阅,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马秋镇对上述文件进行复制的权利,且马秋镇提供的证据没有表明公司章程、或秋盛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赋予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进行复制的权利。因此,马秋镇请求以复制相关文件的方式行使知情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马秋镇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秋盛公司辩称马秋镇主张的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复制上述材料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马秋镇查阅公司文件的权限范围问题。首先,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马秋镇有权查阅的范围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马秋镇对于其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秋盛公司章程、或秋盛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其次,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规定,马秋镇主张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动表,马秋镇未提供证据证明秋盛公司章程、或秋盛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赋予股东查阅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动表的权利。综上,马秋镇有权查阅公司文件的范围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查阅其他文件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对马秋镇请求查阅范围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秋盛公司辩称马秋镇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动表无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马秋镇请求查阅、复制其主张的文件时,秋盛公司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在马秋镇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人员辅助进行的问题。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十条第一款“……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的规定,马秋镇查阅一审法院确认其有权查阅的文件时,秋盛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马秋镇系秋盛公司的股东,在一审法院确认其有权查阅的文件范围内,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马秋镇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辅助马秋镇进行查阅。因此,马秋镇在场时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辅助进行查阅一审法院确认其有权查阅的文件,秋盛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但马秋镇的其他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对马秋镇该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马秋镇请求查阅的起止时间问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自2001年4月2日成立秋盛公司起马秋镇系公司股东,马秋镇请求查阅自公司成立开始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公司文件,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法规定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01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提供给马秋镇查阅;二、马秋镇在场查阅上述文件时,可以由马秋镇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三、查阅上述文件的地点为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四、驳回马秋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秋盛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马秋镇预交,一审法院不再退回,秋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马秋镇。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马秋镇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拟证明2020年12月9日秋盛公司阻挠马秋镇进入公司,安排保安等众多人员围住马秋镇,不让车辆进入公司大门,拒绝股东行使权利。2.报警回执(记载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拟证明2019年12月17日秋盛公司拒绝马秋镇进入公司,安排保安等人员围困马秋镇。3.视频截图及报警回执,拟证明2020年12月19日,秋盛公司阻挠马秋镇进入公司,并殴打马秋镇配偶。秋盛公司认为:马秋镇是证据突袭,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至少训诫罚款。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马秋镇所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照片和视频是马秋镇为干扰公司经营秩序而进行的行为,秋盛公司作为受害方也通过报警形式进行维权,具体事情缘由和经过如果法院需要可以向占陇镇派出所调取。作为秋盛公司的股东,马秋镇不仅没有为公司的上市及经营出力,反而通过堵拦公司大门、伤害公司员工、打砸公司财产等方式来扰乱公司秩序和社会秩序,其所称为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借口,合议庭可以通过查阅视频核实。秋盛公司为反驳上述证据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拟证明马秋镇于2020年12月6日、7日等多次将小车堵拦到公司门口,导致外来车辆不能进入公司,严重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2.视频截图,拟证明马秋镇与其妻子进入公司后不听劝阻,在公司大堂椅子上躺着睡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3.视频截图,拟证明:根据马秋镇的请求,公司安排其于2019年2月21日到公司查阅资料,并将材料置备于四楼办公室,马秋镇却要去三楼董事长办公的地方,遭拒绝后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已为马秋镇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条件和场所,马秋镇因自身原因未到指定的地点查阅资料,不能归责于秋盛公司。4.照片,拟证明公司已将法律规定的备查资料存放于公司办公楼四楼指定办公室。马秋镇对秋盛公司所提证据的意见为: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关于证据1,一审判决后,马秋镇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但是秋盛公司拒绝马秋镇进入公司,把马秋镇阻拦在公司门口,拒绝开门,故意阻拦公司大股东和创始人,秋盛公司故意损害马秋镇作为股东合法权利。证据2并非完整视频,无法还原事实真相,没有证明力,从该视频无法知道具体时间、地点和所涉事项。马秋镇夫人及女儿担心马秋镇人身安全陪他一起到公司,马秋镇办公室门被锁铁链,只能在大堂休息。证据3并非完整视频,无法还原事实真相。该证据在一审立案前就已经形成了,并非二审新证据。该证据无法证明秋盛公司已经准备了资料给马秋镇查阅,该天所发生的事实已经在一审查清,是秋盛公司拒绝给马秋镇查阅,从图中可以看到几个保安围堵,无法到达查阅地点,秋盛公司还安排案外人对马秋镇进行尾随,马秋镇当时也报警处理,一审也提交了报警记录。证据4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和地点,照片显示办公室空空如也,秋盛公司存放备查的资料在哪里呢?这份证据进一步证明了秋盛公司根本没有准备资料,一直都是拒绝马秋镇查阅复制资料,损害马秋镇的股东权利,秋盛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备查是虚假陈述。马秋镇还向本院邮寄U盘,称所存内容说明秋盛公司阻止马秋镇回公司,指使众多保安围堵马秋镇,马秋镇的妻子和女儿被打受伤,秋盛公司一直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马秋镇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马秋镇因行使股东知情权问题与秋盛公司发生争议,应依法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纠纷,马秋镇于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马秋镇系在与秋盛公司存在争议且未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的情况下到秋盛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马秋镇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马秋镇诉讼请求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秋盛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2对本案马秋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无影响,证据3、4没有显示秋盛公司已置备了相关资料及马秋镇是因自身原因没有查阅资料,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秋盛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是普宁市秋盛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盛化纤公司)。关于秋盛公司哪些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了审计报告的问题,马秋镇称2010年开始准备上市后每年都有审计报告,之前没有;秋盛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法庭调查后核实答复,但庭后秋盛公司没有明确答复,代理词称“据了解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公司也没有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围绕上诉争议问题进行审理。
关于本案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审计报告的问题。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依照该规定,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组成材料须经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没有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审计,故马秋镇主张其股东知情权范围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马秋镇主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作成会议记录,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包括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马秋镇要求在判决中对此予以明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秋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是否包括复制的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九十七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不同,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严格依法行使。秋盛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故马秋镇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依法可复制秋盛公司自2001年4月2日(成立之日)至2010年8月9日的特定文件材料。马秋镇要求复制秋盛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特定文件材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专业第三人辅助马秋镇行使查阅权的问题。一审判决由专业第三人辅助马秋镇行使查阅权,符合公司法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秋盛公司主张不能将该事项作为一个判项及不是所有马秋镇委托的会计师、律师都可以辅助查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马秋镇因行使股东知情权相关问题与秋盛公司发生争议,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马秋镇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依法应予以支持。秋盛公司主张其已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马秋镇的知情权未行使是由于马秋镇自身原因导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秋盛公司主张马秋镇2019年9月24日前一直担任秋盛公司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且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故马秋镇应当查阅2019年9月24日开始或2018年2月6日(马秋镇离开公司)开始的相关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秋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马秋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01年4月2日起至2010年8月9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含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提供给马秋镇查阅、复制;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10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含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提供给马秋镇查阅;
四、驳回马秋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秋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秋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再退收。马秋镇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