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龙兵,男。 被告:毛三军,男。
审理经过
原告唐龙兵与被告毛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唐龙兵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龙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龙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唐龙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成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志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