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18。
被告: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3××××××××××××550。
审理经过
原告柴舰诉被告高鑫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柴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