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睿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18日,杨睿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7月21日召开了杨睿个人债务清理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中对管理人制作的债务清偿计划提请各债权人进行表决,但未获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多次组织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协商,将清偿比例进行相应提高。2021年8月9日,管理人对原《个人债务清偿计划》进行了调整并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家,均不同意;《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两决表决均未获通过。综上,杨睿管理人请求本院终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经管理人调查,杨睿名下无房屋、车辆等财产。管理人根据杨睿的现状和承诺,制定了《杨睿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和8月9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该方案均未获全票通过。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止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杨睿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获全票通过,应当终止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止杨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朱应明 审判员 沈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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