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达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湘潭市雨湖区。2007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文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沅江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汤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沅江市,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伏军、汤海军、黄达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汤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达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黄达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达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达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达春撤回上诉。 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赵 喆 审 判 员 鲁 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军 书 记 员 黄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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