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鑫艺塑钢门窗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帅泽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杨。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泸州鑫艺塑钢门窗厂(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贵州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24×××77)的存款430641元。申请人泸州鑫艺塑钢门窗厂(普通合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XXX7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贵州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24×××77)内的存款430641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3元,由申请人泸州鑫艺塑钢门窗厂(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