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书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杨天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书甲与被告杨天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书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天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书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时给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元整,同时从2019年8月19日开始按所欠款金额以每日0.5%计算违约金至上述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为1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开始陆续在原告处购买钢材,2019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延期给付,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条一张,载明欠款4000元的事实,同时被告承诺在2019年9月18日前还清欠款,如有违约每过一天按欠款金额的0.5%的违约金给原告。时至今日,被告至今未将所欠货款给付原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未将欠款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举证 原告艾书甲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2、欠款条一张,证明被告杨天权欠原告艾书甲钢材款4000元,并定于2019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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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还清,如有违约每过一天按欠款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给付原告,如果超过一个月未还清,原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发生争议给原告带来一切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向被告催款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也一并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天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及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杨天权有答辩及对原告艾书甲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杨天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双方约定了0.5%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为1080元。被告杨天权在2019年7月18日书写的欠款条是被告杨天权真实意思的表现,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七条、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杨天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艾书甲货款人民币4000元及违约金1080元(违约金算至2021年4月19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天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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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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