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住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公司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1281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