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住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公司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1281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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